(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英,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洮南市铁路南道口南。 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为洮南市远望杂粮杂豆专业合作社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提供担保,与被申请人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以绿豆一千吨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现洮南市远望杂粮杂豆专业合作社逾期向银行还款,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三幢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东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7a[幢]716号,建筑面积240.6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120003536号的产权房屋一幢;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东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7a[幢]608号,建筑面积113.2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120003533号的产权房屋一幢; 三、查封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光谷大街北飞跃中路东规划路南飞跃东路西宝来雅居住宅小区7a[幢]615号,建筑面积277.10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120003534号的产权房屋一幢; 四、查封被申请人洮南市物资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吉林省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