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梅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梅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72号罪犯刘梅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福建省泉港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共同退赔22339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刘梅顺在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8.5分且于2013年6月21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建议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刘梅顺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且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悔罪表现较差,且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该呈报减刑建议从严掌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梅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