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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明光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明光,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60号申请人邹明光,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申请人刘伟,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陵县郑寨镇。申请人邹明光与被申请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2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