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晓梅与杨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梅,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751-1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梅。被执行人杨鹏。申请执行人赵晓梅与被执行人杨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鹏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晓梅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9597.74元、案件受理费1647元、执行费139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鹏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鹏已被本院司法拘留15天。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赵晓梅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7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梅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