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玉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98号原告: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叶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云,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龙云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