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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光宇与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宇,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何光宇(身份证号:130105197102161218)。被执行人: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光宇与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石裁调字(2015)第011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博平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新华区后太保村村南、土地证号为:新华国用(2013)第000**号的土地,面积:3370.3平方米。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