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杨金星、张雪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杨金星,张雪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94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廷胜,该公司职工。被告杨金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雪蕊,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杨金星、张雪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1年8月5日,被告杨金星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由被告张雪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款1万元及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达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地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