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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法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逢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逢,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逢,个体。被执行人:王彪,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逢与被执行人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传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安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