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小龙与陈梅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龙,陈梅兰,陈子起,李仁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465号原告林小龙,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张豪源,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牧。被告陈梅兰,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子定、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子起,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子定、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仁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龙与被告陈梅兰、第三人陈子起、李仁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小龙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梅兰、第三人陈子起、李仁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龙撤回对被告陈梅兰、第三人陈子起、李仁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86元,由原告林小龙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