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栓成与王雪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栓成,王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张栓成,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河路。被执行人王雪青(又名王拉娣),女,汉族,47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河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雪青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雪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雪青在乌兰察布市农业银行存款152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