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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石庙镇青阳店村。法定代表人范子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魏集镇老官赵村。法定代表人赵洪贵,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赵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惠民县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