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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与晏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晏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33号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瑞丽佳苑1号楼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申请人晏鸿,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晏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甘肃省彬��汽车有限公司、晏鸿就劳务合同纠纷,经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由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向申请人晏鸿代发其在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巉北工业园区医疗专用车间一期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务工的劳务报酬16800元。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晏鸿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蕾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