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宋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钱某某,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