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20日1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水岸国际F6漫时区2楼杨威HAPPY-GYM儿童游乐场内,趁李某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该店前台上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及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