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收到本院通知后,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计丽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