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梨与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梨,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梨。被执行人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路85号综合楼1幢。法定代表人袁家荣,该公司董事长。王梨与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梨工程款15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分期付款,2015年2月18日前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付给王梨32000元,6月30日前付40000元,余款2015年中秋节前付清。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自行和解分期付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