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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张夏供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元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张夏供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张夏供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靖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元磊,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张夏供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