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浩栩与梁超明、陈广元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浩栩,梁超明,陈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冯浩栩,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超明,住高要市南岸南亭。被执行人陈广元,住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浩栩与被执行人梁超明、陈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欠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广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4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