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宋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桦川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福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6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逮捕,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X在桦川县悦来镇马库力村其家中容留王X、张X、颜X共同吸食冰毒。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宋X在家中再次容留张X、王X、高X、“小毅”共同吸食冰毒。嗣后,被告人宋X于2015年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姜X、张X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桦川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实表现、桦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宋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X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款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