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柴永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柴永富。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756074-7.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拱,该公司职工。原告柴永富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