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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治与孙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治,孙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治。委托代理人陆燕梨,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燕。被执行人孙照明,澳大利亚人。林治申请执行孙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3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治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孙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照明的财产所在地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且被执行人孙照明有多宗案件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357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34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