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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朱某与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董某。原告朱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朱某与被告翟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朱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董某、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辛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人民陪审员  刘焕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