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某、朱某与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朱某,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董某。原告朱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朱某与被告翟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朱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董某、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辛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人民陪审员 刘焕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