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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云麟与吴建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麟,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吴云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吴云麟与被执行人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云麟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云麟尚有本金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