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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召来与张大林、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来,张大林,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王召来,个体。被执行人张大林。被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坊子区。第三人: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召来与被执行人张大林、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审理期间,我院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2年1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你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民事裁定书后,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4747.58元,此后又分多次将被执行人在你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你公司送到限期追回通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将保全查封的30万元工程款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