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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令狐朗,徐某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朗,徐某,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令狐朗,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男,200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令狐朗,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万松,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第三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光洪,镇长。原告令狐朗、徐某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令狐朗、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朗、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令狐朗、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诗战审 判 员  何建群代理审判员  施芳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