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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黎志强与陶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强,陶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5号原告:黎志强,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聂伟根,广东省德庆县播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水新,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强诉被告陶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志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