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某某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山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某某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山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发票5张票面额累计5892183.42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与陈某某一起将上述发票出售。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材料、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程岩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发票的客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他人伪造住所地在济阳县,00041502,00041513,00041514,00041516),票面额累计5892183.42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借用他人车辆,驾驶车辆与陈某某一起将上述发票出售,非法获利约10万元,其中杨某某得赃款1万元。经鉴定,上述发票与济阳县地方税务局已验交旧真实发票信息不符。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两被告人作案所用Uimcom手机和NOKIA手机二部,随案移送本院;被告人陈某某退交非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退交非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1)扣押的手机2部证明:二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特征。(2)扣押的笔记本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出售假发票所做的记录。(3)扣押的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伪造的委托书内容。(4)发票联5张证明:伪造发票号码、金额、开票时间、付款方、收款方名称等内容。(5)扣押的“济南海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证明:伪造的济南海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特征。2、书证(1)陈某某手机内容照片证明:陈某某电话内的短信,称“票开出去好多天了”。(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明:扣押上述物证的情况。(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未查实侯某、张某的真实身份。经向济南城建集团第五分公司、第六分公司及济南汇通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了解,假发票上发票金额的大部分工程款已经付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已将本案涉及的假发票交到建设单位,未领取余款;“济南海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虽没有相关鉴定,在询问卜某某时,称该印章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变更、更换过,印章现在公司财务办公室。“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系与本案中已经鉴定的假发票一同通过快递邮寄给陈某某的。陈某某供述2014年春节前后在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过一张5万多元发票,未在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查找到,但其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记得确实有梁山籍陈姓男子到公司开过发票,并通过照片辨认出曾到公司开发票的人即是被告人陈某某。(4)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真实身份,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他人报案后,经济阳县地方税务局鉴定被怀疑的发票与真实发票信息不符确实系假发票。经调查询问得知来源于陈某某、杨某某。2014年4月10日民警得知陈某某、杨某某要在济南市天桥区济齐路98号自然局生态园与购买发票的人见面,当场将陈某某、杨某某抓获。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证明:在杨某某借来使用的车牌鲁A123**白色荣威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有“济南海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公章1枚,银行卡6张(卡内已无钱),黑色记账本1本,发票存根联2张,记账联7张,发票联1张。扣押上述物品,外加扣押Uimcom手机和NOKIA手机2部。白色荣威轿车发还所有人。(2)辨认笔录证明:王某某辨认陈某某;刘某某辨认陈某某。4、鉴定意见证明:(1)济阳地税鉴(2014)0001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证实:发票代码237011221101,发票号码00120037的发票未在济阳县地税局验交旧。(2)济阳地税鉴(2014)0002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证实:发票代码237011221101,发票号码00041502、00041513、00041514、00041516四张发票均与济阳县地方税务局已验交旧真实发票信息不符。5、证人证言(1)卜某某(兼任轩瑞公司、海东公司的会计)证明:有人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向济南城建集团公司开了假发票,数额是300万,开票日期是2014年3月21日,发票代码是237011221101,发票号码是00120037,收款方是我公司,付款方是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我查了下我们公司没开过那张发票,发票是假的。济南海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平时在办公室抽屉锁着。(2)靳某某(济南城建集团第六分公司财务科人员)证明:前几天,给我们干工程的吕某某给我们送来的一张发票,我们感觉这张发票与正规发票有差别,就跟收款方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公司联系,轩瑞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没开过此发票。发票代码是237011221101,发票号码是00120037的发票是虚假的。(3)吕某某证明:2014年3月份,因为要开发票找到了王某某,正常情况下税率3%多,找王某某开发票税率1.7%,王某某带着我去银行,我给他5.1万元,他把发票给我,收款方是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我带着发票去济南城建集团领钱。王某某说发票是从济阳弄的。发票代码是237011221101,发票号码是00120037的发票。(4)王某某证明:我通过陈某某开过三次发票:第一次是2014年1月份通过高某找陈某某开了数额120万的发票。付款方是济南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即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收款方是我个人的名字,税率1.7%,20400元。高某的对象说发票是陈某某开的。第二次是2014年2月份的时候,让陈某某给开的发票,一张是数额14万多的,付款方是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收款方是我个人;一张是105万,付款方是济南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是我个人,陈某某到我住的小区门口把发票直接给的我。第三次就是2014年3月初,吕某某让我帮他开一张数额300万的发票用于结账,只需要缴纳1.7%的税,发票上付款方是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收款方是刘某某,也就是吕某某的老板,3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51000元的税,我给吕某某要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号码连同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发票数额一块用短信发给的陈某某,过了四五天陈某某给我联系说发票开好了放到高某那里了,我就到高某那里拿到发票,我开车把发票给吕某某送到吴家堡的工地。我把1万元汇到陈某某账号,4万1千元陈某某让我汇到马童童的账户上。4月6日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给提供的发票济南城建公司那边说有问题。(5)高某某证明:我又名高某,陈某某说他能开出发票来,说是从济阳开的,是真的,2014年春节前后我找陈某某开了一张49万余元的,付款方是济南汇通联合市政工程公司,说了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过了两三天陈某某和一个叫什么护才的人一块来的,我对象给的陈某某开发票的钱。2014年春节前后,我姐夫王某某要开发票,我让他跟陈某某联系,王某某让我帮他开,付款方式济南城建集团第五分公司,开了一张120万元的发票,给了陈某某20400元。从陈某某那开票税率略低,之前是1.8%,陈某某说是1.7%,1.6%。(6)荣某某证明:鲁A123**白色荣威轿车时2011年卖给了杨某某的哥哥杨护宝的,车辆没有过户。(7)刘某某证明:梁山县的姓陈的年轻人曾到公司开过发票,数额5万元,我能认出他。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陈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联系购买发票的客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他人伪造住所地在济阳县,00041502,00041513,00041514,00041516),票面额累计5892183.42元,拿发票和卖发票都是杨某某借用他人车辆,驾驶车辆与自己一起去,获利约10万元打到中国银行的卡上,杨某某也取钱用。开始是侯某直接把委托书一块做好给我,后来侯某嫌麻烦让我自己做委托书自己盖章,就把“海东”字样的印章给了我。我一般是打电话、发短信联系制作发票的人。金额300万的发票是通过一个南方人做的。南方人让给他提供一张我需要的发票的样式,我到济阳县曲堤镇济南轩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开了一张金额5万多的发票,通过上网让南方人发票的样式。(2)杨某某供述证明:我开着车拉着陈某某到济南来送发票,发票是用快递袋装着的。发票是陈某某买的,我开车拉着陈某某从车站接。从2013年我开车拉陈某某到济南以来,陈某某给了我大约1万来块钱,都是我拿着陈某某的银行卡自己取的。陈某某在济南的复印社里打印过委托书,我也担心违法,我问过陈某某他说没事不犯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交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两被告人退交的赃款四万元、作案所用Uimcom手机和NOKIA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曾晓梅陪审员  鞠 慧陪审员  刘仁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