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赖金春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496号移送执行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赖金春,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金春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赖金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剩余债权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行字第4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张海金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