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防胡派出所抓获,2014年8月1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理由,于2015年2月1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兴存审 判 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