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怀诉被告邹安禄、阳泉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怀,邹安禄,阳泉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陈书怀,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邹安禄,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安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怀诉被告邹安禄、阳泉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郝 丽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达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