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电站路东东廉良6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凡。被执行人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法定代表人崔万宝。本院在执行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款,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案收执行费4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