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