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怀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宁县。2011年5月21日因盗窃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对被告人陈某某作精神病鉴定,2015年1月23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怀宁县秀山乡蒋楼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厨房,从厨房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余元、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及一部酷派牌手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624元,手机价值343元。2、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尹某租住于石牌大道94号的房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电脑价值1222元。3、2014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丁某某位于石牌大道230号的家中,盗走现金300余元、一个银手镯、三串钥匙及永丰超市积分卡等物品。经鉴定,银手镯价值110元。4、2014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郭某某位于石牌大道92号的家中,盗走一串钥匙。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陈某某以上所盗财物总价值为3099元。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赔偿王某某2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笔记本电脑、手镯、钥匙等物品并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怀宁县秀山乡蒋楼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厨房,从厨房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余元、一辆钱江牌摩托车及一部酷派牌手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624元,手机价值343元。2、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尹某租住于石牌大道94号的房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电脑价值1222元。3、2014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丁某某位于石牌大道230号的家中,盗走现金300余元、一个银手镯、三串钥匙及永丰超市积分卡等物品。经鉴定,银手镯价值110元。4、2014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郭某某位于石牌大道92号的家中,盗走一串钥匙。被告人陈某某以上所盗财物总价值为3099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赔偿王某某22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手镯、钥匙等物品并已返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尹某、丁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手镯、钥匙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鉴证(2014)88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皖绿司鉴所(2014)司鉴字第437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及其亲属在案发后退赔赃款,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零九十九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以上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