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重机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重机集团公司,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邹景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圣龙,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闫朝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重机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伯芝,董事长。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伯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重机集团公司、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2元,由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