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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兴科与西安财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科,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财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雷欢,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科与被执行人西安财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兴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其购房款570970元、给付经营收益款141268.5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09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冻结,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封,该单位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西安财富商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至今未接受工商部门年检,该单位在车辆登记管理机关、银行、房产登记管理机关无相关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21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鹏审 判 员  贾霄祎代审判员  白亚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