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