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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吕炳根与丁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炳根,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609号申请执行人吕炳根。被执行人丁君。本院在执行吕炳根与丁君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