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石太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兵,石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太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小兵与石太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石太海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晖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