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783李桂荣与孙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孙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李桂荣,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孙守志,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孙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守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