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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国付、刘大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522号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许敏,经理。被告:韩国付,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XX,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大浪,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统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国付、刘大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鑫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