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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青德与青岛源杰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德,青岛源杰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39号原告赵青德,男。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源杰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鹏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庆、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德与被告青岛源杰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德撤回对被告青岛源杰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速递费60元,合计35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