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召安与惠州市壬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召安,惠州市壬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29号原告:罗召安,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曾宪辉,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壬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北十三号3层01号。法定代表人:邓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召安诉被告惠州市壬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召安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召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召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罗召安负担。审 判 长 陈穗芳人民陪审员 陈礼荣人民陪审员 骆颜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肖明钟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