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罗明江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江,李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罗明江,泥瓦工。被执行人李仁平,农民。本院在执行罗明江与李仁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明江债权已受偿39000元,未受偿465138.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