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贤中与徐善高、五莲县汇盈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贤中,徐善高,五莲县汇盈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第79号申请人:王贤中。被申请人:徐善高,成年人。电话。被申请人:五莲县汇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的额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五莲县于里镇五莲县汇盈经贸有限公司冷铁卷101个(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次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暂允许生产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所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保护,如因生产需要使用所查封材料制成产品出卖,得保留价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