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0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翟红梅与许同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红梅,武加胜,许同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461-2号原告:翟红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6日,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加胜,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0月,现住奇台县.被告:许同磊,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6日,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翟红梅与被告许同磊、武加胜同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红梅撤回对被告武加胜、许同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2元,邮寄费80元,合计1472元,由原告翟红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云代理审���员杨敏峰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