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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旭岗、汪秀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旭岗,汪秀萍,王旭健,高柏峰,王旭强,李丽,陈湖斌,徐开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天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栋。被告:王旭岗。被告:汪秀萍。被告:王旭健。被告:高柏峰。被告:王旭强。被告:李丽。被告:陈湖斌。被告:徐开凌。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岗、汪秀萍、王旭健、高柏峰、王旭强、李丽、陈湖斌、徐开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85元,由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