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孙存龙与丁才全、李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存龙;丁才全;李金花;王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孙存龙。被告丁才全。被告李金花。被告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龙与被告丁才全、李金花、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黎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