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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孙存龙与丁才全、李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存龙;丁才全;李金花;王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孙存龙。被告丁才全。被告李金花。被告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龙与被告丁才全、李金花、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黎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