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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全忠善与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四小组之间的借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忠善,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全忠善,男,1961年2月8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石文海,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忠善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朝阳川镇光石村第四村民小组之间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延民监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