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侯俊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俊辉,男,1985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俊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侯俊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开封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青年路与恒福街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侯俊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侯俊辉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侯俊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爱人刚刚生过孩子,没有人照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侯俊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轿车,沿开封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开封县青年路与恒福街交叉口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侯俊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侯俊辉夫妇于2015年1月11日生一女侯彦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俊辉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俊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俊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俊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智 伟审 判 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