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河北省衡水市裕华东路。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廷,总经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源:百度“”